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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湖縣政府體育獎學金

申請資格
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並在本縣高中職就讀,其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,日常生活表現無懲罰處分;國民中、小學以各領域加權總平均七十分以上、及日常生活表現無記過處分、及參與體育成績優異者得檢具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,由就讀學校送本委員會審理。

本要點所稱體育成績優異者,係指最近一年內(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)具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參加全縣性競賽曾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或破運紀錄者
(二)參加全國分區或單項錦標賽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者。
(三)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以上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八名者。

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,其名額及金額暫訂如下:
(一)國小學生五十四名,每名五百元。
(二)國中學生三十名,每名八百元。
(三)高中學生六名,每名一千五百元。

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申請前項獎學金須檢附下列文件。
(一)申請書乙份。
(二)證明文件:
1、參加比賽秩序冊或註冊單。
2、競賽成績證明(由主辦單位法給)或獎狀、獎牌、獎盃(影印本或照片經校長簽章證明亦可)。
3、檢附學生獎懲建議表或學習表現通知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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